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宁德新能源数字技术应用促进中心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 九龙商城4幢2层2-E】获 取采购文件,并于202 5 年 09 月 2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 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ZZB-2025-0 9
项目名称:宁德新能源数字技术应用促进中心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方式:竞 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 : 208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简要技术服务要求 | 数量 | 磋商 保证金 |
1 | 1 -1 | 宁德新能源数字技术应用促进中心项目监理服务 | 否 | 对项目系统/工程/调研过程、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理 等,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1项 | 2000元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4.本项目资格要求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 采购 文件
时间:202 5 年 09 月 15 日至202 5 年 09 月 22 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 15:00 至 18 : 00 。(北京时间,法定节 假日除外)
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2层2-E】
方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在获取磋商文件(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获取采购文件手续: A、 直接至我司办理:须至我司填写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登记表; B 、 通过 电子邮件 报名的: 须按 采购邀请书 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 采购 邀请 书 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登记表 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我公司或发邮箱ndfzzb@163.com,我公司将招标(采购)文件发送至贵公司邮箱。未办理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并不受理其投标。C 、通过法正集团招投标报名管理系统报名的,需登录法正集团招投标报名管理系统(http://www.fzjtcn.com/)注册报名并购买 采购文件 ;未办理获取磋商文件(采购文件)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响应文件。 采购 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纸质版或电子版),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5年 09 月 28 日 09 点 3 0分(北京时间)
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2层2-E】
五、开启
时间: 2025年 09 月 28 日 09 点 3 0分(北京时间)
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2层2-E】
六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 、其他补充事宜
1、 资格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明细 | 描述 |
a1磋商响应声明 | 按第五章格式提供。 |
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含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
a3营业执照 | 凡有能力提供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境内的供应商(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
a4财务状况报告 | 1 、 供应商 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 供应商 ,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 供应商 ,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 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 供应商 (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 供应商 、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 供应商 、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 供应商 ),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注:《资信证明》若注明复印无效的需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供 。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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